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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销售条款与条件

1. 产品及当事人

本全球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条款书”)中所使用的“产品”一词指在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或发票上载明的软件、硬件和/或服务。这些产品由泰克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向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出售或许可(或报价、提出销售或授权的要约)。

2. 客户订单

本条款书适用于泰克向客户出售或许可的任何产品,并排除任何附加或不同条款与条件的使用,包括客户声称在其提出的报价、购货订单、类似的文件或应针对本条款书而提出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泰克对所有这些附加的或不同的条款明确表示拒绝。客户接受产品交付的这一行为即可以最终认定为客户同意对本条款书的排他性适用。

3. 价格及报价的有效性

销售或许可产品的价格,以及付款使用的货币将载明在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或发票上。除非报价单上另载有一段不同且有效的期间,泰克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其有效期为30日。

4. 改期、撤单和退货

客户可以向泰克递交改期或撤销订单的申请。上述所有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并且必须取决于泰克的同意或拒绝。泰克如在原定运输日前30日内收到改期或撤单的申请,可以在接受申请时按变动所涉货物净订单价的5%收取改期/撤单费用。客户可以在收到货物后的30日内退回产品,但前提条件是产品的出厂包装未开封,产品无任何损坏且保存良好,如泰克同意收回产品,客户应按照泰克的退货指示退回产品,客户退货应支付产品价格的15%作为退货费。此外,退回替换零部件应以付款时的货币支付相当于100美元每单的费用,作为将客户退回给泰克的产品运送到泰克的退货费。

5. 装运

装运:泰克将在适用的确认书中载明的预计装船日以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装船。除非客户明确拒绝,泰克可以选择分批装运。装运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具体采取何种贸易术语将在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或发票上载明,但是: 1)对于超出泰克合理控制的原因所产生、或可能导致泰克发生不合理费用才能避免的任何交货延迟或无法履行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下的义务,泰克不承担责任。 2)风险负担应适用本条款书中第六条的规定。

6. 所有权及风险负担

所有产品(软件除外)的所有权与风险负担同时转移。软件的所有权归泰克和/或其许可方所有。 当产品运送到客户所在地的国家中设有泰克公司时,其风险负担依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转移。当产品运送到客户所在地的国家中没有泰克公司时,其风险将于下列情形更迟者转移:1)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规定的时间点;或者2)货物离开起运国时。

7. 税

除非在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或发票上另有载明,任何和所有的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及其他类似的税款和向泰克征收的相关税款或泰克就与任何产品的销售、提供、交付或使用有关的,有义务征收的税款将会在发票上作为单独项目标明,客户应负责支付该等税款。如果向客户的销售可以豁免该等税款,客户应向泰克提供豁免证明。

8. 发票与支付

发票及支付。对于每次装运,泰克将向客户签发发票。支付条款及付款使用的货币将载明在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或发票上。 客户无权就任何抵消或反请求进行任何减扣。除软件之外的产品运送到美国境内时,在客户付清所有款项之前,泰克对该产品享有担保物权。除软件之外的产品运送到美国之外的国家时,若客户未能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泰克有权占有该产品并将其卖与他人,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该客户拖欠的金额。 当客户到期未付款时,泰克有权就未支付部分收取至少每月1.5%或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金额的利息(以两者低者为准),该利息以天为单位计算。该规定不影响泰克在本条款书中的其他权利。 当泰克认为客户的经济条件或付款记录有相应显示时,泰克可以改变其信用期限和/或延迟履行任何订单。客户同意支付泰克为收取任何未付费用而发生的任何第三方收取费用,包括律师费。

9. 软件

软件,包括软件产品和包含在产品中的软件,例如,在ROM或内部媒体中,是基于许可提供的,并且适用于软件保证,若有的话,还适用一个单独的许可协议的条款,该等许可协议的附件可从泰克处获得。 总体而言,泰克禁止客户对软件的复制,客户适用软件仅限于为使用软件原始对应的设备,并禁止超出法律所允许的意图进行分解、反编辑与反向工程。客户仅可以按照相关许可使用并复制软件。

10. 再调试材料的使用

泰克产品可能包括新的或者再调试后可如新运转的材料。客户无权以包含再调试材料为由拒绝产品或寻求产品减价。

11. 出口限制

未事先取得任何所需的政府许可、授权、证明或批准,客户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美国或者当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口、再出口与转让的任何国家或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本文项下获得的如何产品或技术资料。如果客户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文项下取得的任何产品或技术资料,客户将遵守任何适用的出口限制。对于因政府拒绝、取消、中止或延迟发放任何必须的出口许可或授权所引起的迟延交货或不交货,泰克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保证

泰克向客户保证:其所售产品在相关保质期声明上标明的期间内在材料与工艺上无瑕疵,该等声明的复印件可从泰克处获取。如果任何该等产品在材料与工艺上于保质期被证明为有瑕疵,泰克将按照相关声明中的规定修理或更换瑕疵产品。

关于保质期的时间以及保质服务是否会在泰克服务中心以外的地点提供,将在相关的保质声明中标明。 本保证代替所有其他的明示与暗示的保证。泰克及其关联公司以及销售方,对包括单不限于某一特定目的之不侵权保证、满意的质量、适销性或合适性以及其他任何法域下的相应概念不承担任何暗示的保证。

修理或更换有瑕疵的产品是泰克违反自己对客户的保证时所应承担的惟一且排他救济责任。

13. 侵权

如因为本文项下提供的产品被声称侵犯特定国家(泰克开出的附有本条款书的报价单、确认书、估价单或发票上显示的收货地址所在国家的)中他人的专利权或著作权而使客户遭受索赔,泰克将自费为客户进行辩护,而且泰克将支付客户因该等索赔被判侵权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和律师费, 或因该等索赔而调解解决的部分,但前提是:1)客户将该等索赔及时书面通知泰克;2)泰克被允许控制辩护或索赔的调解,且3)客户在该等索赔或调解中提供合理协助,费用由泰克承担。
在辩护或调解索赔时,泰克可以自行决定:1)为客户取得继续使用产品的权利;2)修改产品以使该产品不再侵权;3)将产品替换成另一项不被索赔的产品;或者4)给予客户机会退回产品,取得当初支付的购买价格(减去一定比例的合理的使用费)。 泰克对于下列侵权的索赔向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1)产品的使用方式与产品原定的使用方式不一致或者与非泰克提供的产品一起使用;或者2)由客户要求的规格而设计、生产或修改的产品。 上述条款为泰克对于侵权及其索赔的全部义务与责任。

14. 责任限制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泰克及其关联公司、销售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客户购买或使用任何产品所遭受的任何间接、特别、偶然性引起的损害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泰克及其关联公司或销售方事先被通知过此种损失的可能性。

15. 弃权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条款书下中的任何一条不应被理解为放弃该条或放弃此后执行任何一条的权利。

16. 权利的转让

除非事先获得泰克的书面同意,否则客户无权部分或全部转让条款下的权利或义务,客户就此作出的行为无效。

17. 律师费用

泰克在任何诉讼中胜诉的部分,有权就得其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包括一审和二审)获得补偿。

18. 管辖法律

当事人在本条款书下的权利、义务适用泰克依法设立之地的法律,受其管辖并据此解释。本条款书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9. 整个合同

本条款书及泰克开出的报价单、确认书、形式及发票组成了泰克与客户之间整个的合同,并取代了就同一标的物先前或同时进行的谈判或协议。 修正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制成,并且经泰克的授权代表及客户签名后生效。